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衡水市景县**所职员,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阜城县**东路与**南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举报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旭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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