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堌阳镇梁寨村至宋营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营村北30米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被动测量值为100mg/100ml。后将被告人徐某某控制至兰考堌阳医院采血,送经河南省法院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民警文刚宪、周中付证明材料、酒精测试结果单及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为176.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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