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二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0********,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获嘉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A****白色奔腾牌轿车顺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太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嘉陵江路北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娄某某骑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00时57分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抽取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两份。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娄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抽血送检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1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