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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1〕1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组,2015年8月因无证驾驶被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杞县**乡**村东地公路上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82mg/100ml,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人车合一照片等相关物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兆伟

(院印)

2021年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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