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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浙江省长兴**制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花园**室(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时3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BY****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从杭州**收费站上G25长深高速往江西方向行驶,当日3时1分许,其驾车停靠于G25长深高速往江西方向2376公里硬路肩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杭州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8 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案,联系手机号1335596****。

2.侦查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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