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浙K48****小型轿车从缙云县五云街道官店村往五云街道仙都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2时33分许,途经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大道电信大楼路段时,与对向俞某某驾驶的浙K*****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6毫克/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照片、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罪认罚材料等;

2. 证人江某某、俞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