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衢州市衢江区东港二路由西向东行驶。18时0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东港二路与熙春中路路口东侧路段时,车辆前侧与沿东港二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亲属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7mg/100ml。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并再次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遂抽取徐某某血液送检。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3月12日,本院向徐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与何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何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常某某、余某某、梁某某、范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姗姗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