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口**合作社**,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独自驾驶琼A6****大众牌汽车到海口市美兰区**镇**路狗肉店和朋友冯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徐某某喝了约三两53度白酒。21时30分许,徐某某独自驾驶琼A6****小汽车回家,行驶至西环路71号路段时,撞上停稳在路边的一辆号牌为琼A2****黑色小轿车,导致该车辆车头撞到路边的树上,随后徐某某将肇事车辆靠边停放,该路段执勤的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并通知交警到场,交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依法将徐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部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将吴某某被撞的号牌为琼A2****黑色小轿车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购买下来,取得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照片、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血检照片及抽血登记表、血液密封照片、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谅解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等;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 理:刘 静
书 记 员: 赵彩彤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7682****。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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