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花园**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路**烟酒行与朋友吴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大约三两的口子窖牌白酒。22时00分许,喝酒吃饭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琼 A8****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吴某某和武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包厢唱歌喝酒,期间其喝了大约三瓶啤酒。8月16日2时50分许唱歌喝酒结束后,吴某某叫了一名代驾驾驶客车,载着被告人徐某某和其朋友吴某某、武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吃夜宵,在**吃夜宵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喝酒。16日5时00分许,吃夜宵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琼 A8****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吴某某和武某某离开,准备前往琼山区**花园小区。16日5时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与南宝路交叉口路段时,三人就在号牌为琼A8****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上睡着了。5时50分许,执勤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叫醒,执勤交警闻到其身上有酒味,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79m/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证明、情况说明、卡口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呼气测试结果单。
2.证人吴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指认查获地点及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抽血照片。
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世锋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花园**栋**室。电话号码:1808975****。
2.随案移送案卷1册。
3.涉案物品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美兰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