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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街道办事处**村**街**。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5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蒙EQ******的灰色**牌轿车途径扎兰屯市滨洲线411公里处铁路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海拉尔铁路公安处交警大队扎兰屯中队民警查获,后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被查获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2.8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沙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副检察长:荆明

20205月28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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