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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93********,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淮南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审查需要,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该案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清,2019年11月21日我院决定将此案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该案补查后移送至我院,我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20公里100米处开展查处酒后驾驶专项统一行动。21时19分,徐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查缉点,现场交警发现驾驶员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1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6月2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少枫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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