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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时5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93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姚某某、李某某、席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酒精吹气检测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村,联系电话135********。

2. 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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