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鄂Q****0号的小型轿车沿乡村道路由利川市**往**集镇方向行驶,行至**村**组**号被害人李某某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鄂Q****6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徐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徐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6.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巷,联系电话1770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