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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载熊某甲由南漳县方庙村至邓家集村,行至邓家集村路段,与童某某驾驶的鄂F****5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徐某某、熊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童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南漳县法医鉴定中心抽取血样。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童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某、熊某甲不承担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34.74mg/100mL。

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熊某乙、熊某甲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证据;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9758****。

2.案件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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