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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村**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的黑色两轮摩托车,从汉川市徐家口出发前往汉川市体育馆路,行驶至汉川汉高小天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表、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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