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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生活段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市樊城区*****栋,住襄阳市樊城区********单元**楼**。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路口处停车等待红灯时睡着,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瑷霞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联系方式1860277****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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