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汉族,高中文化,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和朋友吃夜宵期间喝了三瓶多哈尔滨牌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准备从平江县城返回平江县三墩乡家中,当行驶至平江县东兴**道**路的交叉路口左转时,与直行由钟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钟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钟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钟某某和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当日2时40分许,民警和医务人员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分别提取了徐某某、钟某某的血液用于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分别检验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81.8mg/100ml;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阴性,定量含量为0mg/100ml。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与钟某某就此次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协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案件情节、庭审状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物证1袋(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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