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9********,汉族,专科文化,滁州市**百货有限公司区域总监,住滁州市南谯区**路**号**园**栋**单元**室; 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10月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检察官助理:张玉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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