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电动车沿盘州市双凤镇沿河南路从大富桥往断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沿河南路800米路段时,被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后带至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7mg/100ml,民警将徐某某带至盘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液送检,2019年8月29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9.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19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对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花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在家中;
2.公安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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