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街道**村**组**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小型普通客车从宏路街道金印村住处出发,途经宏路街道东坪村路段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由路人报警,公安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25mg/100ml。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已暂付赔偿款共人民币5097元。2020年6月22日,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考察评定,被告人徐某某对交通志愿服务考察表现好,得分90分,在考察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符合考察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暂收条、接警单、石竹派出所情况说明、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情况登记表;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驾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路**室,联系电话1995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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