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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1〕Z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1********,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福鼎市**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1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悬挂闽J*****号(套牌)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桥头往**桥头方向行驶,行经**路**号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拦截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福鼎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悬挂闽J*****号二轮摩托车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金福制牌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号码为闽J*****的机动车号牌生产情况的证明、宁德市交警支队车管大队关于号牌为闽J*****机动车号牌的鉴别结果等书证;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光盘制作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显国

检察官助理:郭玲玲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村**路**号,联系电话1731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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