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00时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浙CFV****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旁桥上时,碰撞冯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浙江打防控平台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测验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车况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乙
检察官助理:吴某某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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