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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7月29日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莘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55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8648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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