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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4611,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渭清路陈庄街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陕E*****号轻型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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