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汉族,初中,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0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09月29日因扒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立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01时1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G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凤城二路出发行驶进入北二环,沿北二环行驶进入东二环,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附近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51.4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鉴定徐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65.35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抓获经过;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士军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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