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院*栋*门***号,2019年7月17日因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南昌交巡大队治安处罚500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22时06分许,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芳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0.85mg/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辩解;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移交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杰
检察官助理:李菲菲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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