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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6日,徐某某酒后驾驶贵CB****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八中出发,途径南门农贸市场、北门老车站,当时21时20分许,行驶至正安县尹珍北路500米路段(正安县城泊景湾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等书证;2、何某某和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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