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39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与**路交叉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何某某因行驶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进而抓打,何某某报警,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麻园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发现徐某某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遂联系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到场处理,交通警察到场后随即将徐某某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 青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465****;
2.案卷材料二册(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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