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松山大街与广场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被告人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7.5mg/100ml。
另查明: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钱某某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费0.45万元。被害人钱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194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壹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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