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大专文化,赫章县民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11对其不批准逮捕,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6H75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赫章县城关镇南门村方向往赫章县城关镇南环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33分许,行驶至赫章县城关镇马家沟路口处与李旭和孙大举驾驶的两辆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和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交通事故。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血液检验,在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1.50mg/100ml。案发后,徐某某与李某、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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