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公司职工,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辽KDF755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宏伟区**路**学校附近时,车辆侧滑造成车损,徐某某联系救援车到现场后,被告人徐某某与救援车驾驶员韩某某发生争执,后韩某某报警并举报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3.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6日,徐某某主动到宏伟交警大队坦白事情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涉案车辆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丛某某、史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89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鑫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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