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其朋友徐某乙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广场旁白宫KTV唱歌时饮酒。10月20日0时12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渝A*****小型轿车从九龙广场版画院公交车站旁出发,沿天星大道往南州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九龙小学路口时,与李某某停驶的渝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正在打开渝A*****小型轿车左后车门的乘车人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对被告人徐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2mg/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徐某甲带至綦江区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后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徐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9mg/100ml。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文某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述材料、诊断证明、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抽血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检察官助理:宋孝洪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号,联系电话1512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