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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质检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渝B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沪渝高速1701KM+850M(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收费站匝道口)处追尾陈某某驾驶的渝A6****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执法大队监控室人员发现该事故后通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对徐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后高速执法大队将徐某某移交长寿交巡警四大队处理。次日00时59分许,民警带徐某某在长寿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璟璟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92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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