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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3********,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镇镇**村**号,工作单位金华市巨宝二手车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至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在金华市区江北乡村大院饭店吃饭,期间徐某某喝了三瓶雪花牌啤酒。饭后,徐某某找了代驾驾车将其送至金华市区阳光路,随后与朋友打车前往三路口社区一酒吧喝酒。4月9日20时20分至4月10日3时左右,徐某某在酒吧喝了四两鸡尾酒和十七、八支百威牌啤酒。聚会后,徐某某打车前往阳光路取车,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X7****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阳光路出发前往白龙桥。3时37分许,徐某某驾车沿丹溪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丹溪路1229号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事故处理民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徐某某口腔呼气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0年4月2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金华市婺城区城开交通设施经管部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款收据、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东泳

检察官助理:钱卓艺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57****86。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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