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20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镇**村**社,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A******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春市二道区沿四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高家窝堡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吉鹏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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