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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0日20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两轮摩托车,由两水镇华咀村驶往两水村,行至华咀村采取制动时致摩托车侧翻,撞上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K****号小车尾部,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徐某某及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较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宏铂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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