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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韶关市浈江区**路**号**雅苑**幢**房。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在夜宴KTV喝酒后,驾驶粤F0D****小型轿车,沿广东省韶关市莲花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快递门前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广东快递粤F0****号电动三轮车,徐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途中与钟某某驾驶的粤FF****号小型轿车再次发生碰撞,徐某某继而驾车逃离现场。

经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9.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与郭某某、钟某某达成仲裁协议,取得郭某某、钟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传唤,按时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20年2月2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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