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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环卫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小区****号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2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甘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音河委加油站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8.4mg/100ml;同年5月12日13时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甘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四村至丰收村的公路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甘南县公安局对徐某某抽取静脉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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