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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7夏利牌小型汽车从青冈县回忆当年酒店出发去青冈县**楼,行驶到青冈县北苑新村小区东厢房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检查,发现该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用酒精检测仪器对徐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2019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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