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镇**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7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路**号**家宴院内由东向西驶入**路向右转弯时,与徐某乙停放在**路东侧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在徐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牛某某、徐某乙等人证言;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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