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币种,下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列西道口时,见前方有民警设卡遂调转车头逃避检查,后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现场调查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富泓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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