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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村委会**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准备驾车从个旧返回卡房,其驾驶云GS****号车辆在个旧市森源阳光小区路边停车场倒车时,与王某某的云G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3.95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9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12614****;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二份、光盘一碟,《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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