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小区**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与**路口向南3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1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869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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