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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79********,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镇庄**村委**庄**组**号。无前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楚雄西往楚雄东方向行驶,20时42分,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385+100M处程家坝收费站时,被昆楚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398784****)。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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