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澄江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澄江市环湖北路由禄充驶往大树村方向,21时58分许,行驶到**路**路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8.68mg/lOOmL血。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缓刑三个月以上,并处罚金3000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安明
检察官助理:王海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澄江市**镇**村委**村**号;
2.卷宗2册共49页;
3.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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