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京山市**区**路**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9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京山市轻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实养护”路口右转弯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荆门市鹏翔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进行鉴定,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含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16.2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京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鹏翔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鉴定意见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验照片9张;6.呼吸酒精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晓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9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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