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8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2003年因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搭乘冯某某、张某某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石油东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18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说明、呼气式乙醇检测表、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办案视频、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有2次刑事前科、无证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121.6mg/100ml、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在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沈军
附:
1.被告人由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12180****。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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