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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3********,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4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F4****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珠玑镇叟里元村往珠玑镇外浆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南雄市珠玑镇叟里元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后滑行,碰撞对方向行驶由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导致徐某某、卢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8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徐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79.55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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