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4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Q小型轿车至新安南街蔬菜批发中心西门路段通道,后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争吵。在民警现场调解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J****Q小型轿车离开现场,将车辆开至路桥区新安南街***号***修理厂,与停放在该修理厂里的三辆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三辆车局部损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拒绝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指令详情、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于某某的证言、陈某某的证言、吕某某的证言、朱某某的证言、向某某的证言、施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胜利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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