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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违法记录:2011年4月28日,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六分局四大队挡获,民警另查明徐某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未处理(有效期止2007年8月17日),对其处以扣留其驾驶证,违法记分12分,截至2020年6月9日,徐某某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证已注销)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府新区交通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府新区新兴街道交通路31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七分局执勤民警发现并挡获。

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35.0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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