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夹江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L*****号小型轿车从夹江县漹城镇新华村2社往夹江县界牌镇方向行驶。当日0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G245线681KM+600M处左转弯时,与从夹江县界牌镇方向沿G245线往新场镇方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徐某某,徐某某立即驾车返回现场接受调查。

经鉴定,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2.8㎎/100mL。

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1日,徐某某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社。

2.案件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